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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寛同性婚姻雙方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08-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政部發布最新令釋,針對同性婚姻配偶,以其雙方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時,得比照「二親等以內親屬」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現行規定同性婚姻配偶,與他方直系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並未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其親屬所有供同性婚姻關係一方使用的車輛,因未符合車主為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要件,導致無法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

   為落實婚姻平權意旨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115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釋放寬適用對象,未來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可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與乙為同性配偶,若甲為身心障礙者,乙的妹妹名下車輛供甲使用,只要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二親等以內親屬」免稅申請規定要件,該車輛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對於以上內容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8-7338086)、潮州分局(08-78824776)、東港分局(08-8354780)、恆春分局(08-8895255),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亦可至官網(www.pt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