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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新修正罰鍰計算方式,經裁處罰鍰後均不再加徵滯納金

更新日期:111-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按使用期間計徵罰鍰者,其免徵滯納金的額度是否會改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新令,針對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以使用期間滯欠之稅款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計徵罰鍰,另依財政部111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1100658570號令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103年6月18日修正為1倍以下),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稅款之違章行為依規定已經裁處罰鍰者,不論罰鍰金額如何計算,均不再加徵滯納金。

    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