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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買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持有效期限內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在土地持有期間內,曾經被查獲没有作農業使用而且没有在期限內恢復,或雖然在期限內已恢復,以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王先生88年8月9日取得本市潭子區3筆農業用地,但在109年9月3日被農業主管機關查獲該3筆土地現況鋪設碎石及水泥鋪面外,並興設閘門設施作停車場使用,王先生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卻在110年7月6日被檢舉該3筆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屬實,事隔多年王先生在113年9月11日申報移轉前該3筆土地給他人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間雖獲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没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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