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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作道路使用 「有條件」可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04-21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您的土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若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且有助消防等功能,即使現況作為道路使用,仍不得免徵地價稅。不過,有些房子在蓋好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檢討等因素,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現況作道路使用,財政部109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對此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之法定空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3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300553410號函,實施容積管制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之「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需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提出法定空地分割申請,以利地方稅稽徵機關判定建築基地「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部分」予以一定程度之地價稅減免。

該局提醒,若土地符合減免稅規定,請記得於922日前申請,經核准後,今(115)年的地價稅就可以享優惠稅率,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7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