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今年房屋稅即將在5月開徵,自住房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才能享1%(全國僅有1戶)或1.2%(全國3戶內)自住稅率,若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1.5%~2.4%稅率,上述房屋優惠稅率的申報期限為115年3月23日,提醒民眾務必於期限內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稅局說明,自住房屋如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須在當年度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戶籍登記並申報,當年度房屋稅將按其他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稅額至少差1.16倍。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房屋作有效使用,如果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1.5%~2.4%,符合資格的房東,最遲應於115年3月23日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於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始能於115年期房屋稅按優惠稅率核課。
財稅局再次提醒,自住及出租房屋的申報期限均為115年3月23日,請民眾特別留意申報期限,去年已核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或已申報核准適用出租房屋稅率,且沒有更換租約者,免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