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房東自行出租房屋,依規定申報出租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2年台中市一般租金標準為房屋現值22%),即可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至2.4%核課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按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如該屋已出租並達一般租金標準,且確實於所得年度申報所得稅之租賃所得,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租賃契稅書影本,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即可享有較低房屋稅負。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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