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在繳納期限內且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超商繳納,若已超過繳納期限或金額3萬元以上,則須至執行分署、稅捐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或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稅捐稽徵機關。該局提醒民眾,如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得以該欠稅人金融機構存款、薪資所得或財產等為執行標的加以強制執行,為維護自身權益,收到傳繳通知書時,請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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