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反映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為何還收到罰鍰繳款書。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陳情人因欠繳112年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執行,於113年1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處以使用牌照稅罰鍰。本案納稅義務人雖已於113年3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核准分期繳納112年使用牌照稅,惟系爭車輛於辦理分期繳納前,即113年1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之要件,仍屬未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112年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須經核准後,該車輛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須繳納原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