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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獲後,切記辦理重新領牌再使用,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0-1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一般民眾雖然記得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惟嗣後車輛尋獲,需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該車輛才能繼續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愛車失竊後,雖已完成申報失竊及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於尋獲後,卻因疏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即使用公共道路,如果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再依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提醒車主,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如嗣後仍要使用,應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再上路,以免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