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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分別享有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婚後能否繼續適用

更新日期:111-07-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婚前與配偶各自擁有一處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婚後仍僅由兩人分別於該兩處設立戶籍,地價稅是否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婚後若夫妻戶籍內無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籍,雖戶籍及使用情形皆未變動,因為不符合一處限制的規定,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繼續適用,另處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若婚後兩處皆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於結婚登記前,將成年直系親屬戶籍遷入夫或妻其中一處,即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限制。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