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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增建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認定基準

更新日期:109-07-2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沒有列入所有權狀增建房屋,財政部已放寛房屋稅的課稅面積及層數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來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會依照地上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沒有所有權狀增建供自用住宅使用,過去需提出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才能將該部分面積及樓層,不僅費時且增加費用負擔,此,財政部修正規定,放寬可「房屋稅籍資料」,也就是增建建物有房屋稅籍者就可用課稅面積及層數認定,以符簡政便民政策。

  舉例來說某甲持有土地30平方公尺地上有2層樓建物,12樓面積相同,1樓供營業用,2樓屬增建供自住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增建部分已向稅捐處辦妥房屋稅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稅捐處就會以2樓增建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2)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