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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前後地主須為同一人

更新日期:115-08-19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郭先生來電詢問,如果出售的土地是登記在妻子名下,而重新購買的土地是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妻子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提醒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有利。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地方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