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年底前打算賣出名下土地,想了解今年的地價稅應由誰來繳納?
稅務局表示,土地在年度中移轉過戶,地價稅以當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取得並登記為所有權人,當年11月份地價稅開徵,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原所有權人甲(賣方)與乙(買方)於8月1日簽訂買賣移轉契約書,如果於8月31日(含)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土地登記簿已記載所有權人為乙,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乙繳納,反之,若於8月31日後始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仍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假如您對地價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