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於11月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民眾若於今年辦理土地買賣、贈與或其他移轉登記,應特別留意8月31日這個重要日期。土地於8月31日(含)前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在9月1日(含)後才辦妥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也就是說,不是按實際持有土地期間來計算地價稅,而是以8月31日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來判斷。
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15年7月1日出售土地予王小姐,並在同年8月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王小姐(買方)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5年地價稅;若在同年9月1日才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李先生(賣方)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5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但這屬於雙方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此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會依法向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