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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合約金額已載明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承攬工程是否按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承攬工程合約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合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可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繳納印花稅,例如工程承攬合約金額為525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可以扣除營業稅25萬元後,按承攬金額5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則按525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