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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載明收訖租金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陳先生日前準備將閒置公寓出租,特地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訂立租賃契約是否要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房屋租賃契約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出租人於收取房租時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租賃契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若收取價金是以票據 (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的方式支付,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