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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您,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不得減免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0-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北屯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已核准免稅,為何卻於日前收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惟經交通裁決單位易處吊扣駕照,於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之駕照於免稅期間被吊扣,該局將自駕照吊扣日取消免稅,並寄發自吊扣日至當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身心障礙者須待駕照吊扣期滿領回駕駛執照後,方可重新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另駕照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非屬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情形,即無法以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申請免稅,請多加注意。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