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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不用可辦理停用報停,停駛中車輛未辦復駛前,如有使用公共道路情事當心受罰。

更新日期:115-07-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因暑假與家人至國外旅行,可能需要出國2至3個月,愛車暫時不用期間,如何能節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長時間不使用車輛,可攜帶汽車前後兩面號牌、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停用報停),以減輕稅負。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停用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可申請退稅。 

車輛辦理停駛後,若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超過1年未復駛,原車牌會被註銷。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停駛的車輛在復駛前,應先向監理機關領回原牌照或重新領牌,如未辦理復駛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在公路、街道、路邊停車格等)被查獲,除應補繳本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