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土地領有停車場登記證 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5-07-22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民眾持有的土地供停車場使用,並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停車場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10‰,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土地如符合停車場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10‰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 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