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公司合併或分割移轉房屋契稅申報大不同!

更新日期:115-07-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公司在擴大規模或進行組織調整時,常會遇到「法人合併」或「法人分割」的情況。這時候,公司原本持有的房屋要移轉給新公司,到底要不要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上述這兩種情況雖然結果都是房屋所有權變更,但稅法上的處理方式大不同!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行為都需要申報契稅。不過,為了鼓勵企業併購與配合產業轉型,法律提供了相關的優惠與行政簡化措施如下:

1、法人合併:因為合併而留下來的公司(存續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另立公司),接收了因為合併而消失公司(消滅公司)的房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法人的權利義務消滅與承受,不屬於契稅條例規定的課徵範圍,因此不需要申報或申請免稅證明,也不用繳納契稅,直接持經濟部核准函及相關文件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法人分割:公司如果進行分割,由新公司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在性質上屬「買賣」行為,雖然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若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對價達65%以上,可免徵契稅,但公司必須在分割基準日起30天內,檢附分割契約書、核准函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取得「契稅免稅證明書」後,方能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12~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