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常有民眾與兄弟姊妹多年未聯絡,因前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直到突然收到已故親屬名下車輛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欠稅通知,才知道自己已依法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稅務局提醒,收到這類通知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了解案件情形並確認繼承權益,以免影響自身財產。
地方稅務局詳細說明,被繼承人(已故親屬)生前已開徵而尚未繳納的使用牌照稅,屬於被繼承人的欠稅。繼承人僅負代繳義務,行政執行時僅得就遺產範圍內執行,不得對繼承人個人的固有財產(財產、所得或存款)強制執行。
然而,若車輛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持續領牌,法律責任將有所不同。稅務局指出,死亡後續年度新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即為「繼承人」本人。此時如未依限繳納,移送行政執行後,依法得直接就繼承人名下財產、所得或存款進行強制執行,不再以遺產為限。
地方稅務局再次呼籲,第三順位繼承人若長年未與被繼承人往來,直到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始知悉自己具有繼承權,請務必留意時效。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具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儘速向管轄地方法院洽詢及辦理相關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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