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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可以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11-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因取得前次移轉現值不變,實質上並非免稅只是延後繳納,之後如將該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稽徵機關還是會合併夫妻持有期間全部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土地增值稅是採累進稅率(稅率為20%至40%),可能因長期持有,累積的土地漲價倍數增加,導致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