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每年7月需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民眾到稅務局申請補發「燃料稅單」;也有民眾在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或繳款單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導致日後被催繳等困擾。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不是「燃料稅」,是由公路監理機關發單徵收,稅務局不是主管機關,無法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稅務局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及授權訂定的「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徵收,所收費用作為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用途,性質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至於使用牌照稅,則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徵收,所收稅款屬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徵收並統籌運用,兩者不同。
為維護車主權益,如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疑問或需補發繳款書,請洽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詢問辦理;對於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國稅與地方稅)、0800-556969(雲林縣稅務局)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