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轉售農地時,已取得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何仍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承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應於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如未依限恢復或雖在期限內恢復農用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日後再移轉農地時,縱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舉例來說,王先生88年1月間買賣取得桃園市桃園區1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曾在持有期間於112年間鋪設水泥設置停車場,經主管機關裁罰並令3個月內恢復農業使用,王先生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是雖已在期限內恢復農用又第2次被查獲未作農用,因此,王先生今年6月想把農地賣給李先生,移轉前即使已回復農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符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稅局再提醒,該局於收到有關機關(地政局、都發局、水務局)製發之農地違規裁處書,經查核是屬於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且第1次違規之案件,均逐案發函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提醒其依限恢復農用,並檢附農地違規宣導單一併供了解。因此,呼籲民眾收到輔導函時,務必慎重以對,千萬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埋,以免影響日後權益。若有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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