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完成後,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因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或遭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每年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如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房屋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若於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完成建造,其房屋稅則併入次期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房屋是否已辦理建物登記,只要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並達可供使用狀態,均應依規定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即使屬未領有使用執照或未辦理合法建築程序之違章建築,仍應依法申報房屋稅籍。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