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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即成年,享「一生一屋」自用住宅權益要注意!

更新日期:112-05-02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對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的租稅優惠上,有實質影響。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條件,除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二)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四)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五)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曾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於112年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生一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地上建物為18歲兒子所有,或出售前6年內僅有滿18歲兒子於該地設立戶籍,因18歲兒子已成年,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