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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113-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移轉須在契約訂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按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及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即為應納契稅,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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