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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家庭租稅優惠更平等、更放寬!

更新日期:115-08-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為保障憲法平等及租稅中立性原則,財政部115年7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解釋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的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得比照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無論係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要件宜允一致。

桃園地方稅務局表示,此次解釋令發布後,同性婚姻另一方的直系血親、直系血親的配偶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的租稅優惠及同性婚姻另一方的二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適用使用牌照稅免徵的規定,讓租稅優惠標準更一致,以自住用房屋稅稅率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例,說明如下:

(一)甲、乙二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丙(乙父)實際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並設立戶籍,該房屋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情形,全國持有3戶內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二)丁、戊二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丁為身心障礙者且無駕駛執照,己(戊兄)所有車輛供丁使用,若丁、己的戶籍地址相同或己所有車輛的車籍地址(或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丁的戶籍地址相同,且丁的身心障礙證明仍屬有效,可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台、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為限。

如民眾欲進一步了解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等資訊,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