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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 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更新日期:115-07-08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明明全家人一直居住在該地,且房屋也始終作為自住使用,僅因配合子女就學需求,而將全家戶籍遷出,為何稅額會突然增加?

    該局近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 平方公尺(約211.75坪)範圍內,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倘若因故需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若戶籍全部都遷出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累進到55‰不等)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再次遷入時,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經核准後當年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欲進一步瞭解,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