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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補助簽訂之計畫合約,非屬勞務報酬性質免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7-0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務,他方則支付相對應報酬者,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承攬契據,應按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但申請政府補助簽訂之計畫合約,如非屬勞務報酬性質者,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人或團體向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時,雙方簽訂之計畫合約,如其性質僅為申請補助所需具備之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者,非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承攬契約,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想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