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白小姐來電詢問近期批貨在家經營網拍交易,房屋是否可維持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房屋等不同稅率,民眾於自住房屋辦理營業登記經營網拍,有堆置營業貨品或供辦公室使用,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核課情形與實體店面無異,應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規定,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亦有規定,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地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