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於必要範圍內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相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辦公處所備詢。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備詢,可處以3千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資料,則可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至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止。
舉例說明,該局因娛樂稅通報案件,限期請負責人到局說明,該負責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第1次通知拒絕者,處1千元罰鍰,第2次通知拒絕者,處2千元罰鍰,第3次及以後通知拒絕者,各處3千元罰鍰。若有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等拒絕調查情形,第1次通知拒不提供,處3千元罰鍰,第2次通知拒不提供,處9千元罰鍰,第3次及以後通知拒不提供者,各處3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提供資料或到場備詢的公文,可先與承辦人員聯絡確認;若是無法按時到場,可申請改訂時間。倘若置之不理,自行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照查得資料逕行課稅,請配合調查,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