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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5-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劉先生近期欲出售名下自用住宅用地,但因出售所需而於上個月遷出戶籍,以致該屋目前無人設籍,來電詢問是否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劉先生只要在戶籍遷出後1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超過1年後將不得適用該優惠稅率,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多加注意。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