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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更新日期:114-05-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說明,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新購土地出售、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情形,稅務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須補繳已退稅款,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

稅務局提醒 ,一般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之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之態樣,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