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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開徵汽機車燃料費,非使用牌照稅,分辨清楚免煩擾

更新日期:111-07-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來電詢問不久前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繳款書。經查明後得知,原來是7月份開徵的是汽機車燃料費,並非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開徵期間為每年4 月1日起至4 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 月1日至4 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 日至10月31日),徵收目的在支應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屬於規費,每年7月由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發單徵收,徵收性質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