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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退稅可否抵繳當期定期開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5-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為何他的房屋稅退稅案件是收到退稅支票,而不是抵繳當期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如有重、溢繳金額,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核受退稅款人是否尚有欠稅(含地方稅及國稅),如查明有積欠稅款即依規定辦理抵欠作業,於扣抵後,尚有餘額者,則主動將扣抵收據併同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期定期開徵房屋稅因尚未滯納期滿,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之積欠稅款,不能直接抵繳。     

    該局也提醒,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退稅專戶公庫支票有效兌領期限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請受退稅款人於接獲稽徵機關核發之退稅支票時,儘速至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如超過兌領期限,則需由稽徵機關重行製發退稅支票,另訂發票日後,受退稅款人方能領取。

    為節省退稅時間及兌領手續,民眾可申辦直撥退稅,退稅款直接撥入指定帳戶,免除往返金融機構兌領之不便;此外,稽徵機關不會以任何方式通知民眾利用ATM轉帳領取退稅款,請民眾提高警覺,小心受騙。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898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