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私人所有供寺廟、教堂使用土地不能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0-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但其土地所有權人需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私人所有不能減免,提醒民眾辦妥相關登記後可申請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減免僅限於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倘土地為私人所持有,即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不符合免稅之規定;另外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寺廟、教堂等用地,在興建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如合於規定其興建中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