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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土地申請分單繳納,對欠稅移送執行有何影響?

更新日期:113-04-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表示,「爺爺遺留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以往都是我全部繳納地價稅,其他繼承人都不願繳,怎麼辦?」

該局說明,土地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辦理寄發地價稅單作業時,繳款書向其中一位繼承人送達,並對其他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該通知書僅載明繳款書送達者及繳納期間。倘全體公同共有人於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若部分繼承人只想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地價稅如何辦理?」

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繼承系統表,申請按潛在應有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繳納責任。為維護已核准分單並繳納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稅捐之公同共有人權益,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欠稅移送執行時,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納之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於執行無著後,再執行同案已繳納之其他公同共有人。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或可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_53?cntId=987416fe997243d6a6cc630f9e885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