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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試車牌照上路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更新日期:111-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近日交通部考量汽車買賣相關行業需求,修訂相關法規,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推出新型「第二類試車牌」,該類試車牌可行駛於高速公路,但僅提供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已領過牌照之車輛領用,符合相關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即可向原管轄各區監理所站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0號令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及附表4就「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