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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民眾詢問,持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要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持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是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依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如納稅人是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則免繳納印花稅。

        對於應否繳納印花稅,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