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方符合使用牌照稅減免條件

更新日期:112-04-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應,名下車輛原享有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減免優惠,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移至學區,但實際仍與身心障礙家人同住,沒想到竟接到稅捐機關取消免稅通知,必須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設籍於「同戶或同址」為前提(不包括配偶),才符合免稅要件!若其中一人遷移即不符合「同一戶籍」之規定,縱使雙方仍同住且車輛確供身障者使用,仍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應自遷移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