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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完竣的土地,如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0-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都需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等,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所謂公共設施已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即使續作農業使用,並沒有改變作其他用途,亦未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