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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土地移轉須重新申請自用優惠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11-10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自己繼承父親的土地,該地上的房屋未供出租、營業用,戶籍亦繼續設於該屋,為什麼土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不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贈與、買賣或繼承等方式移轉,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重新申請,將會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土地辦理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先適用的自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不會自動延續,所以土地移轉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所有權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後當期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可以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citax.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請,免出門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51~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