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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裁罰改採「彈性倍數」 兼顧公平與合理

更新日期:114-11-10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裁罰制度全面修正為視違規情節輕重採「彈性倍數」裁罰,並賦予稽徵機關可視個案違章情節適用不同裁罰倍數,讓裁罰制度更公平合理,兼顧納稅人權益。

該局說明,以往不論違規情節輕重,一律採固定倍數裁罰,修法後,可視個案違規次數與故意與否,採彈性倍數裁罰,舉例說明:某甲所有A車全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若懸掛他車號牌B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牌照裁罰,1年內第1次被查獲,原處罰鍰22,460元(11,230元x2倍),修法後降低罰鍰為6,738元(11,230元x0.6倍);若某甲1年內再次懸掛B車號牌被查獲,則罰鍰將提高為13,476元(11,230元x1.2倍);經查屬故意情形則加重處罰鍰為22,460元(11,230元x2倍)。

財稅局提醒車主,雖然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相對減輕受處分人的負擔,但車主仍應依規定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53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