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捐贈土地予興辦長照服務機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政府積極制定相關優惠措施推動長照服務事業;目前針對受贈供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已納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範圍,財政部特將相關規定彙整訂定「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長照機構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增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私人捐贈。二、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三、章程載明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四、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長照服務機構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供稅捐機關審核,另經核准免徵增值稅之土地,每年皆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倘經查獲有土地稅法第55條之1之情事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