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