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強制執行標的不包括社福津貼

更新日期:114-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應繳稅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後,如逾期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可對其財產如不動產、車輛 、存款、薪資所得等進行強制執行。惟如依靠社福補助維持基本生活開支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不得對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給付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說明,民眾如符合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可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至金融機構開立「社會救助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就可以專供補(救)助金撥款使用,免擔心該款項遭強制執行。若社會福利津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補助等已存入金融機構帳戶,與一般存款性質無異,無法證明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款項,即非為不得執行標的。故義務人如接到執行分署寄發之扣押通知時,應儘速向執行分署反映,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扣押外,及時申請開立社會救助金專戶專用,可維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