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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因求學、就業、結婚、請領福利等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若需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須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全戶戶籍遷出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使用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報經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民眾如對於地價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