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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出售自用住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2-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以致簽定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如戶籍遷出未滿1年且其他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際上的困難,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多次密集遷移戶籍,經查明遷籍係取巧,冀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非因騰空房地待售,就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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