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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自住認定方式

更新日期:114-05-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常有民眾詢問,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僅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相鄰房屋如有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需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享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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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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